长春东方职业学院学生奖励规定
发布时间: 2023-03-18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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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东方职业学院学生奖励规定
(2007年8月10 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激发学生创新意识,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奖励原则
公平合理、公正客观、公开民主。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长春东方职业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二章 奖励项目
第四条 奖励包括荣誉称号和奖学金两部分。
(一)荣誉称号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
(二)奖学金
1、学年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
2、单项奖
社会工作奖;社会实践成果奖;美德风范奖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学生均可申请各奖励项目: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爱国爱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业优良。
第六条 各奖励项目的具体评审条件由相应的评审实施细则详细规定。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七条 评审
(一)申报
具备获奖条件的学生个人或集体向所在院(系)申报。
(二)审核
根据获奖条件,院(系)对申报奖励的学生个人或集体的获奖资格进行审核。
(三)评选
学生个人奖励项目由学生所在集体(须三分之二以上学生参加)民主评选产生。参评班集体由班长向院(系)做工作总结,由院(系)评选。
(四)公示
各院(系)须将各项奖励的初评结果向全校学生张榜公布5个工作日公示。
(五)报批
公示结束后,由各院(系)按规定时间向学院上报初评结果。
1、各项荣誉称号、单项奖学金由各院(系)学生申报,各院(系)组织初评,报学院统一评审;
2、一、二、等奖学金由各院(系)学生申报,各院(系)组织审定,报学院审核批准。
第八条 申诉
在公示期内,学生个人或集体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诉,院(系)在接受申诉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个人或集体对本院(系)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在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复查结果通知学生本人或班集体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九条 学年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奖励工作在学院统一领导下进行,学生处、各院(系)分别承担相应工作。
(一)学生处是负责全院学生奖励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奖项设立、奖励评审、颁奖工作的协调、管理等工作。
(二)各院(系)负责本院(系)的奖励推荐、评审、汇总等相关工作;根据学院各项奖励的评审条件和要求制定本院(系)奖励细则。
第十一条 各项奖励按学年评定。优秀毕业生于每年6月份评定,其他年级于每年10月份评定上一学年的奖励。
第十二条 在评奖评优过程中有弄虚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学院追回奖学金,取消其相应的荣誉称号,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长春东方职业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