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东方职业学院学生考试纪律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23-03-18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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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东方职业学院学生考试纪律的规定
(2007年8月10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一、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进人考场,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一并按旷考处理。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人考场。考试30分钟后,准予交卷出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教师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人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二、考生的试题、答卷、章稿纸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教师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教师收卷清点后,方可退出考场。
三、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其它书籍、讲义、笔记、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只能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某些考试科目经监考教师允许使用的普通计算器除外。
四、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应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本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在全校予以通报。
五、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必须至少在考试前一天向所在院(系)办公室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所在院(系)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以旷考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