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东方职业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3-03-18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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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个人奖励条件
(一) 凡在籍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各奖励项目的评定: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2.爱国爱校、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业优良,身心健康;
4.优秀学生干部须热爱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吃苦耐劳精神,有组织管理能力,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
5.优秀毕业生的评选,须连续两年获得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光荣称号。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没有资格参与荣誉称号、一、二、等奖学金的评选:
1.单科成绩在70分以下者;
2.每学期出勤率低于95%者;
3.受院、系级通报批评及校纪处分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没有资格参与单项奖学金的评选:
1.受院级以上通报批评及校纪处分者;
2.单科成绩不及格者;
3.无故不参加院、系大型活动者;
4.每学期出勤率低于90%者;
5.无故旷课1次者,无故迟到、早退3次以上者。
第二条先进班集体奖励条件
1.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无违纪现象;
2.班风良好,具有一个坚强团结、密切联系学生、以身作则、积极肯干、思想活跃的班委会和团支部,全体同学思想素质较高,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形成良好学风,班级学习成绩及格率达85%以上;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知识竞赛等活动,召开主题班会及时并有特色,积极配合院(系)的各项活动(劳动),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参加各种比赛成绩突出,班团活动有特色,活动有记载,活动氛围好;
5.班级卫生管理工作严格有序,在学院和学生处纪律、卫生检查中获得文明班级次数50%以上;
6.各门课程课堂出勤率达90%以上, 考风严谨,无作弊现象,班级的各项制度健全。
7.班级出现以下现象,不予参加评选:有严重违纪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班级无文明寝室的;院(系)集会和集体活动秩序差的。
第三条单项奖奖励条件
(一)社会工作奖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均可申报此项奖学金:
1.担任院(系)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管理服务组织、社团组织、班级及寝室等学生组织的干部,连续工作满一年,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工作认真踏实,乐于为同学服务,取得突出成绩;
2.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
3.在国家、省、市举行的大型文体活动中有突出成绩,为学院蠃得荣誉。
(二)社会实践成果奖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均可申报此项奖学金:
1.出色完成社会实践任务,其成果(如调研报告)被有关部门或科研项目采用。
2.在专业实习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
(三)美德风范奖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均可申报此项奖学金:
1.在维护校风校纪、建设精神文明和见义勇为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2.在校内外有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舍已救人等突出事迹。
第四条奖励标准及比例
奖学金标准及评比比例根据学校实际经济情况每年制定。
第五条奖励原则
(一)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择优评定;
(四)奖学金与物质奖励不可兼得,证书可兼得。
(五)各项奖励均以学校名义发布表彰决定。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表彰或印制有关证书。
第六条 奖学金发放
各项奖学金的发放,一律由财务室打入学生个人银行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