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东方职业学院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3-03-18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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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东方职业学院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规定
(2007年8月10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严格考试管理,端正考风,加强学风和院风建设,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我院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未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2.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计算机等带入座位者;
3.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空白)者;
4.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等其他考试用品者;
5.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6.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7.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8.监考老师宣布考试结束后继续答卷者;
9.把答案或有字迹的草稿纸放在偏离自己座位的位置或竖
起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令其退出考场,该门课程总成绩最多记60分,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第一条中任何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重犯者;
2.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3.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4.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5.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老师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
三、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取消第一次补考资格;
1.桌堂内、座位旁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2.利用文具盒、衣服或其他物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3.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4.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5.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6.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察看或接听信息者;
7.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8.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或故意撕毁、销毁试卷、答卷者;
9.其他作弊行为。
四、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双方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雷同试卷以零分计,按作弊处理。
七、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
八、违纪、作弊处分程序:
1.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教师的当场认定为准。
监考教师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或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或书写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考生所在院(系)办公室。
2.巡考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监考教师说明情况,由监考教师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员应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3.教师在批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物证)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
4.以上记录或反映违纪作弊情况的材料经院(系)办公室核实,各院(专业)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及时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并由院(系)领导签字,报学院教务处审核。
九、如发生以上未提及到的情况,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