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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东方职业学院教学楼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3-03-18 14:45 点击数:0

长春东方职业学院教学楼管理规定

(2007年8月10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一、教学楼纪律要求
1.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教师授课考试期间,未经教务处允许,任何人不得以工作或其他借口随意进人教室或隔门同教师、学生进行联系。
2.教学楼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大声喧哗、嬉笑打闹。
3.楼内不准打球、扔球、玩麻将、打扑克。未经学院批准,不准在楼内跳舞、聚餐、开联欢会等活动,播放录音机、电视等不能影响他人学习和工作。
4.学生不准无故拉电闸、乱扔灯具、严禁使用学院不允许使用的电器(电炉、电热杯、电水壶、电吹风、电熨斗等),节约用电、用水,做到人走锁门、人走关灯。
5.要爱护公共设施,不乱倒垃圾、脏水,不在墙壁、门窗和桌椅上书写、刻画和贴标语、告示、大小字报。
6.学生不准在楼内吸烟,不准随地吐痰、吐泡泡糖、扔纸屑、果皮或其他杂物。
7.晚自习结束,一切非专职管理人员,应主动离开教学楼,不得拒绝管理人员的督查。
8.师生出入教学楼必须仪表整洁,不准只穿背心、短裤、拖鞋进人课堂。
二、教学楼卫生要求
1.各班教室、走廊卫生负责区,坚持每天认真清扫,保持清洁。
2.教室里桌椅、物品摆放整齐,桌面、墙上无杂物。地面干净,无垃圾,门、窗、玻璃亮净、无灰尘。
3.学生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在教室、走廊、操场吃零食,不乱丢瓜果皮核和废纸,不随地吐痰。   
4.坚持每周一次大扫除,不留死角,并定期进行楼内的卫生消毒,保证教室及楼道干净、整洁、空气流通、环境舒适。
5.各专业要每日按时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要列入班级考核之中。
6.学生处、学生会要经常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比,结果列入各专业考核当中。
附件:长春东方职业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个人奖励条件
(一) 凡在籍全日制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各奖励项目的评定:
1、坚持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爱国爱校、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业优良,身心健康;
4、优秀学生干部须热爱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吃苦耐劳精神,有组织管理能力,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
5、优秀毕业生的评选,须连续两年获得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光荣称号。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没有资格参与荣誉称号,一、二、等奖学金的评选:
1、单科成绩在70分以下者;
2、每学期出勤率低于95%者;
3、受院、专业级通报批评及校纪处分者。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没有资格参与单项奖学金的评选:
1、受院级以上通报批评及校纪处分者;
2、单科成绩不合格者;
3、无故不参加院、系大型活动者;
4、每学期出勤率低于90%者。
第二条 先进班集体奖励条件
1、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无违纪现象;
2、班风良好,具有一个坚强团结、密切联系学生、以身作则、积极肯干、思想活跃的班委会和团支部,全体同学思想素质较高,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形成良好学风,班级学习成绩及格率达85%以上;
4、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知识竞赛等活动,召开主题班会及时并有特色。积极配合院(系)的各项活动(劳动),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参加各种比赛成绩突出,班团活动有特色,活动有记载,活动氛围好;
5、班级卫生管理工作严格有序,在学院和学生处纪律、卫生检查中获优秀班级次数50%以上;
6、各门课程课堂和自习出勤率达90%以上,考风严谨,无作弊现象,班级的各项制度健全。
7、班级出现以下现象不予参加评选:有严重违纪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班级无文明寝室的;院(系)集会和集体活动秩序差的。
第三条 单项奖奖励条件
(一)社会工作奖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均可申报此项奖学金:
1、担任院(系)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管理服务组织、社团组织、班级寝室等学生组织的干部,连续工作满一年,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工作认真踏实,乐于为同学服务,取得突出成绩;
2、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
3、在国家、省、市举行的大型文体活动中有突出成绩,为学院赢得荣誉。
(二)社会实践成果奖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均可申报此项奖学金:
1、出色完成社会实践任务,其成果(如调研报告)被有关部门或科研项目采用。
2、在专业实习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
(三)美德风范奖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均可申报此项奖学金:
1、在维护校风校纪、建设精神文明和见义勇为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2、在校内外有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舍已救人等突出事迹。
第四条 奖励标准及评比比例
奖学金标准及评比比例根据学校实际经济情况每年制定。
第五条 奖励原则
(一)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择优评定;
(四)奖学金与物质奖励不可兼得,证书可兼得。
(五)各项奖励均以学院名义发布表彰决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表彰或印制有关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