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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东方职业学院毕业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3-03-18 14:46 点击数:0

长春东方职业学院毕业生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和生活秩序,保证毕业生文明、愉快、安全有序地离校,顺利地走上工作岗位,防止各种违法、违纪、违犯校规等不良现象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毕业生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在毕业生离校过程中要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讲秩序。严格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规范自己的离校行为,为非毕业班同学做出表率,为学校领导和教职员工留下良好印象,把文明离校变成自己的自觉行为。
二、毕业生中的共产党员、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三好学生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文明离校活动中争做表率,带动全体毕业生以实际行动展现当代大学生良好的精神风貌和文明素质。
三、毕业生自觉依照学校规定将所欠费用还清,所借公物全部归还,损坏的公物照价赔偿。离校手续未办完的,不发给《报到证》。
四、毕业生要在辅导员的组织下,把所在教室、宿舍打扫干净,清点好其中的物品,保证公物完好无损,并分别由教务处和总务处办理交接手续。公物有损坏的,由责任人赔偿;无责任人赔偿的,则由该班级或宿舍全体成员共同承担损坏物品的赔偿责任。
五、毕业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完离校手续后离校。如确有特殊情况的,须向学生处申请,批准后按规定留宿。
六、毕业班同学应珍惜同窗友谊、团结互助,相互勉励、可举办文明、健康、高尚、节俭的联谊活动。
七、毕业班同学离校前对学校的发展和建设,可以通过正当渠道向辅导员、院(系)、学生处等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严禁以不良行为方式发泄不满情绪。
八、毕业生必须善始善终遵守校规、校纪和校园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爱护校园一草一木和公共设施。违犯校规则、校纪的,按《长春东方职业学院学生手册》有关规定及时给予相应的处分。
1、凡毕业生离校期发生辱骂、威胁领导、教职员工的,毁坏宿舍、教室等学校公物和公用设施的,酿酒闹事,打架斗殴,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等行为者,依据《长春东方职业学院学生手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处分决定装入违纪毕业生档案。
2、对毕业生离校期间恶性破坏公物和带头起哄闹事等严惩违纪行为,除按章严肃处理外,在《报到证》未发放之前,缓发《报到证》;在《报到证》发放后,停发档案,暂缓户口迁移;涉及刑法的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3、对于毕业生离校前夕的违经行为,学校将如实通报用人单位(接收单位),若用人单位拒绝接收该毕业生,其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自负。
本规定由学生处制定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