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学生严明的纪律观念,构建和谐校园。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学习、劳动、集会、军训和学校、系(部)、班级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必须办理请假(病假或事假)手续(急诊病人可事后凭医院证明补假)。
第二条 学生请假必须由本人书写请假条并持有关证明,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三条 学生病假、事假、旷课、迟到、早退一律记入各班级考勤簿。学生出勤纳入学生个人综合素质考核,同时纳入系(部)、班级的学生工作综合考评。
第四条 请假办理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
(二)请假二至三天由辅导员签注意见,系(部)领导审批;
(三)请假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由辅导员和系(部)领导签注意见,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审批;
(四)请假七天以上者,由辅导员、系(部)领导签注意见后,学校学生工作处审查和签注意见,报校主管领导批准。
(五)一学期内病假累计一般不得超过五十天,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天,超过者应予以休学(或退学)。
(六)请假三天以上者,返校后到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销假,否则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一天以上请假必须由各班级班长将请假人员名单报公寓管理中心,以备夜间清查。
(七)请假批准后如确需续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特殊情况可先通过通讯方式续假),回校后按请假规定补假。
第五条 对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者,按《长春东方职业学院学生学习纪律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条 在考试和校外实习期间请假,按请假程序办理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学生休学按《长春东方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 学生在节假日期间离开学校,实行外出备案制度。离校前需将前往地点、同行人员、何时返校、安全措施等以书面形式经辅导员同意并在公寓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离校,离校学生按规定时间返校。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籍全日制学生。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