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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东方职业学院关于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3-03-18 14:49 点击数:0

关于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吉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07]559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统招的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定工作由学院经济困难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学院学生处根据各院、专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上报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按月将助学金发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二条 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总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 0 0 七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