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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东方职业学院关于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3-03-18 14:49 点击数:0
关于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吉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07]561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统招录取的大专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大专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根据〈〈吉林省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我院的评审工作首先由各院、专业根据基本申请条件评议推荐,然后由学院领导小组审定、上报。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处在院、专业评议基础上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 0 0 七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