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合理配置教学资源,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所有教学任务安排必须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每门课程的教学任务安排总课时应与方案中对应课程总课时保持一致。
第二条 教学任务安排原则上实行归口系部负责制,其中公共基础课(计算机基础课由网络中心安排)由基础部安排,思政类课程由思政部安排,基础医学课由基础医学部安排,其他课程由各系自行安排,安排结果报教务处及主管院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科学调配教师资源,合理安排教学任务。所有课程均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
1.为保证教学的连贯性,一个教学班级的一门课程只能确定一名主讲教师,不得安排接力式授课。
2.担任学校中层以上行政职务的教授、副教授每学年必须至少为学生讲授一门课程,但主讲工作量不得超过100学时。
3.各教学单位应按照高学历、高职称优先的原则,将业务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安排到教学第一线。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不得独立承担课程主讲任务。
4.首次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按其所在教研室指定的内容进行试讲,经集体评议,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审核同意后方可承担教学任务。
5.因教学需要,已具备中级(含)以上职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有一定教学经验,在某一方面有专长,由系部提出聘请计划、受聘人员所在单位同意、校领导批准后可兼任一门课的主讲任务,但年主讲工作量不得超过100学时。
6.从校外聘请兼职教师,至少应具备本科(含)以上学历、中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系部须办理学校所规定的聘请手续。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1)对拟讲授课程以往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2)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3)实验(训)技能差,不能指导实验(训)者。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从每学期中期开始安排下一学期开课计划,落实任课教师,填写教学任务书并报教务处审定。若需要调整培养方案,须填写《教学计划变更申请表》报教务处及主管校长审批。教学任务一经确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改。
第五条 为确保教学质量,每学年每位教师承担的主讲课程不得超过5门课程,年教学工作量一般不得超过700学时。
第六条 教学单位落实教学任务时应控制每个教学班上课学生人数。公共基础课教学班人数上限不超过160人,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学班人数不超过120人。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