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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3-03-18 14:43 点击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吉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吉教联字[2007]33号)等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统招的大专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因家庭经济困难已经对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造成影响的全日制在籍学生。
1.特困生:烈士子女、孤儿、父母一方过世、患有重大疾病或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经济来源或经济来源无保障的。
    2.贫困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的。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求
第四条 学院建立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由学院学生处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每学年评议、审定一次,参评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年9月为申报、评议、审定时间。
第六条 院、专业成立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由院、专业主任、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应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推荐
第七条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出《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新生开学一周内向在校新生发放《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新生及在校学生本人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的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八条 每学年开学后,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贫困生认定标准并结合评议小组评议结果,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审核。
第九条 经济困难认定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在适当范围、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认定评议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小组应在接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条 学院学生处负责汇总各院、专业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申请表信息。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学院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的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于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其他原因,可以提出申请,终止所享有的受助待遇。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受到学院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3.因各种原因休学及自费出国者。
4.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受助者。
5.拒绝参加学院勤工俭学及公益活动者。
第十四条 学院将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 0 0 七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