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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东方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3-03-18 14:43 点击数:0

长春东方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7年8月10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长春东方职业学院在籍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长春东方职业学院入学通知书》按照规定的日期来院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必须事先书面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须经学院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的,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学院将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一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含)以上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条 学生一般不准转专业。特殊情况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允许转专业。转专业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在读一年级的学生;
2、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3、有符合其转入的专业且条件允许的
4、未转过专业。
(二)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转专业:
1、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
(三)下列情况的转专业属于特例,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1、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它专业学习的;
2、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要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调整专业时,提出转专业的。
第八条 学生转专业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长春东方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转入院(专业)审查同意,学校审核批准,由院(专业)统一到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学生转学条件:
(一) 学生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 学生转学,经两院同意,由转出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末办理。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予休学:
1、患有疾病,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以上的,或事假超过三十天以上,继续学习有困难的;
3、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学生休学时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可以迁出学院。
第十三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院(专业)审查同意,由学院审批,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办理相关手续。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院保留其学籍,一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其学籍。
第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院学习学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院学习时间。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应当于开学前申请复学,经院(专业)审核、学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到原专业学习。逾期不办复学手续的,取消学籍。
第十六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及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学院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五章 退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院学习的;
(三)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四)未经准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八条 对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处审定,报学院备案;因其它原因退学的,经学院审核,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若本人拒不签字或无法签字的,由辅导员及学生干部现场见证后,视为送交本人。
第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需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15个工作日内,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吉林省教育厅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给予处理并答复。从退学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不含休学),修完本专业规定的可毕业(学)分数,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院颁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四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给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长春东方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04年8月)同时废止。其它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