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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东方职业学院学生档案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3-03-18 14:44 点击数:0

长春东方职业学院学生档案管理规定

(2007年8月10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完善学生档案建档、保管、利用和投递等工作程序,特制定下列学生档案管理规定。
一、学生档案管理范围
1.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学生档案。      
2.学生未毕业,因某种原因中途离校的学生档案。
3.学生毕业后,未找到工作,因某种原因滞留的学生档案。
二、学生档案归档范围
1.高中(中专)阶段档案,高考报名登记表以及高考报名志愿表;
2.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
3.成绩(学年成绩、军训成绩、教育实习成绩);
4.总结(鉴定);
5.证明材料;
6.政审结论;
7.党(团)籍材料;
8.奖(惩)材料;
9.健康体检表;
10.就业报到通知书;
11.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三、学生档案归档时间
1.各院(系)辅导员在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内将新生档案、党(团)籍材料等收齐,按归档要求进行整理。
2.每年度11月中旬各院(系)辅寻员为新生开始建立档案。
3.各院、系辅导员把档案整理完毕后,到学生处领取新档案袋,在新档案袋上,按学号顺序标好学生的姓名、专业、档案编号(学号)。然后在每个学生的档案中,附一份档案目录。
4.新生入学后,档案未能及时到达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到原教育管理部门或学校索要,必须在三个月内交学生处,否则后果自负。
5.学生的奖(惩)材料每学期末前归档。
6.学生的入党材料在其被批准转正后的半个月内归档;团员的入团材料在其被批准后的半个月内归档。
7.《社会实践评定表》、《劳动成绩登记表》均应在社会实践、劳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归档。
8.学生登记表、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成绩档案、体检表等材料均由各院(系)辅导员在学生离校前统一归档。
四、学生档案归档材料要求
1.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
2.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写明承办单位及时间。
3.必须手续完备,凡规定应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组织鉴定、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等,须经本人见面签字。
4.档案材料一律用蓝黑墨水笔填写。
5.学生因某种原因提前离校或退学,要将有关材料及时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材料随意销毁或丢失。
五、学生档案的利用
1.学生档案属机密文件,一般不予借出,如必须借出使用时,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七天,期满后应及时归还。借出后不得涂改,不得少页增页。档案管理人员应在借出者归还档案时和借阅者核对、清点档案内材料。
2.外单位人员(用人单位或特殊事情)需要查阅学生档案,利用者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查阅人的身份证,任何个人不得查阅和借阅个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3.凡是查阅和借阅本院学生档案,利用单位必须是主管学生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查、借阅学生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拆卸、涂改、圈划、折叠、批注、抽取和撤换档案材料。要注意保护档案,不得损坏。
4.查阅借阅学生档案的单位,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利用档案材料取证,必须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方可复制拍摄。
六、学生档案的转递
转递工作分集中发档和平时发档两种形式。
1.集中发档:每届毕业生派遣完,各院(系)派人集中发档。分为装、转两个程序。装封由各院(系)负责;转递由学生处以机要形式负责转递。
2.平时发档:由学生处工作人员完成,发档时必须持有调档函或就业通知书,按调档函或就业通知书上所标地址和单位以机要形式发出,不得邮寄或自带。
3.自动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档案,学生本人可将档案自行带走,由工作人员做好登记。           
4.档案转出一个月后未收到者,可通过学校介绍,按邮寄“机要编号”到长春市机要局查询。
5.转出的档案材料如因特殊情况遗失,应与学生处取得联系,确认档案丢失后,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重新建档。
七、收取档案管理费
学生在校期间不收档案管理费。学生毕业后因欠费、或未找到工作等原因滞留的档案。从毕业时开始,无偿保管两年,两年后,每月收取档案代管费15元,一年收取180元。
本规定于2007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