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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东方职业学院学生证件管理、使用规定

发布时间: 2023-03-18 14:44 点击数:0

长春东方职业学院学生证件管理、使用规定

(2007年8月10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1.学生证是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每个学生必须随身携带,
并妥善保管,严防损失和丢失。
2.新生入学发给一个学生证。学生证每学期开学时需经学
生处注册盖章,方能生效。
3.学生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准涂改、转借他人或一人多证。违反此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4.学生凭借学生证和乘车优惠卡享受假期火车票减价优待,每学年不得超过四个单程。家住长春市内的学生不享受假期火车票减价优待。乘车区间要填写离家住址最近的火车站名。因家长工作调动或家庭搬迁需要更改站名者,须持家长所在单位和当地派出所证明到学生处办理更改手续。
5.学生证如有丢失,应立即向本院(系)报告,办理补发手续,同时注销一年的乘车半价优待,第二次补发注销全部乘车半价优待。
6.凡本院学生因学籍异动离校(休学、退学等),均须将证件交回。
7.学生证自每学期第二周开始办理。由学生本人持《补办、换发学生登记表》于每周一下午1:30—4:30到学生处办理。
寒暑假前一周停止办理学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