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东方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3-03-18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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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东方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2007年8月10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宿舍管理,保证学生有一个文明、整洁、舒适、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大学生,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设置
第二条成立长春东方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学生宿舍的管理、组织和领导工作。
第三条成立学生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简称舍委会。在学院总务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学生宿舍管理规则
第四条学生住宿规则:
1.凡我院统招全日制学生均实行集中住宿制度。
2.学生宿舍由学院总务处统一负责分配和调整。学生入学、休学、退学、毕业时均须到学院总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3.学生必须在指定房间或床位住宿,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调换。个别寝室和个人需要调换房间,各院(系)应向学院总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管理员验收房间备品后,方可调换。
4.学生出入宿舍楼,要服从管理人员的检查和询问。
5.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在晚自习、午休时间及熄灯后,不得在寝室、楼道内吹、拉、弹、唱、跳、高声喧哗、打扑克和搞其它娱乐活动,要讲文明、懂礼貌,自觉遵守宿舍公共秩序。
6.学生每天晚上必须在关门前进入宿舍楼,按时就寝,晚归者要持学生证到门卫室登记,并申明理由。
7.学生携带行李等物品外出必须持寝室长证明及个人证件,经值班门卫人员检查登记后,方可将行李及其它物品带出宿舍楼。
8.要爱护公物。寝室内一切公物由寝室长验收签字,包括:门窗、玻璃、家具、暖气、电器设备等。不得随意搬动、拆毁,如有损坏,要赔偿维修费或按损失程度折价赔偿。离寝时要关好门窗。
9.要在指定揭示板上张贴广告、启示等,其它地方不得随意张贴,更不准随意涂写、刻画、钉钉等。
10.要节约水电。室内无人要关灯,取水后及时关好水龙头。室内外照明电器,如遇故障,应报管理人员,派专职电工维修,不得私自移动和拆修,否则造成损失,一律按价赔偿,严禁私接电源。
11.坚决禁止各种形式的经商活动。
第五条 学生寝室规范:
1.建立寝室长负责制。寝室长对本室卫生、纪律、安全等方面负责。
2.建立值日生制度,值日生轮流表要上墙。值日生要认真清扫寝室卫生,当天垃圾要当天倒出。
3.建立周清扫制度。每周组织一次全寝室人员参加的寝室卫生清扫。
4.保持室内卫生整洁,门窗、四壁、地面、暖气片、灯管、桌椅无尘;物品摆放整齐;不准在墙上床头乱贴乱画,不随便钉挂东西;寝室内禁止喝酒、赌博、打麻将、养宠物;不准私接电源、违章用电。
5.保持个人卫生。被褥定期拆洗,床铺干净整洁、不堆放杂物。
6.按时起床,按时就寝,无晚归现象。在走廊、寝室不打闹、不喧哗。上课、自习、休息时间不许吹、拉、弹、唱,不做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的事。
7.不在院外留宿,也不私自留院外人员住宿。
8.熄灯后严禁点蜡及使用其他明火。
9.礼貌待人,积极进取,有团队意识。
第四章奖惩办法
第六条文明寝室和先进个人条件:
(一) 文明寝室条件
1.寝室长工作认真负责,群体团结上进,能团结互助,积极因素能得到发扬。
2.遵守作息制度、自遵纪守法、无违纪事件(无酗酒打架,无违章用电、点明火,无私自留他人住宿等)。
3.生活环境整洁,在院检查评比中,多次获得红旗或受到表扬。
(二) 先进个人条件
1.能在寝室中起带头作用,积极参加各种寝室活动,并发挥个人作用。
2.爱护寝室,团结室友,包容室友,化解矛盾,关爱室友,能时刻为寝室的利益着想。
(三) 评比办法
1.平时每周由舍委会检查,每月由总务处舍务办公室公布检查结果。
2.根据平时检查,期中初评,提出预选先进寝室及先进个人。
3.年终总评,在期中初评基础上,由舍务老师提出推荐寝室、个人事迹材料。总务办召开评审确定表彰单位与个人。
(四)奖励办法
学院定于每年对文明寝室、先进个人进行表彰,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七条违反宿舍管理制度的处理规定
(一) 损坏或丢失公物要按价赔偿,故意损坏者加倍赔偿,责任不清的由全室人员共同分担。
(二) 禁止在宿舍内踢打各种球类,违者没收体育器材。
第八条凡不接受以上处理,态度不好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根据《学生惩处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九条使用违章电器者,除按规定没收电器外,视其情节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学院办公室。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