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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东方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来源:财务处 发布时间: 2022-10-07 08:48 点击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合理配置,提高效益,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院系、机关、后勤系统、学校所投资企业,以及其它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学校非法人财务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配置的国有资产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体系。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两大类。非经营性资产指学校各单位为完成教学、科研、行政和公益保障活动而使用的国有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学校投入到企业等经济实体、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校内分级监管、各单位使用、企业自主经营”的模式,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包括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收益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和统计报告制度等。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促使其社会效益最大化,对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维护学校作为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学校的投资收益,以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主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为适应学校产业的发展需要,学校设立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统筹决策经营性资产管理的相关事宜。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工作,下设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归口负责全校经营性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作为资产管理责任人,主管本单位各项资产管理工作,同时设专人实施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指导。其中,相关归口职能部门须设一名或数名专职管理人员,承担本部门归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绩效考核采取统筹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原则,对各单位和个人的资产使用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第十二条 按照“工作有标准、管理全覆盖、考核无盲区、奖惩有依据”的总体要求,以企业资产增值为目标,对校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绩效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要加强部门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学校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 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各单位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2.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3.擅自提供担保的;4.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的占有和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国有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1.未履行职责,国有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3.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东方职业学院

                                 2022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