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活动中的诚信建设和科技伦理管理,确保科研工作公正、透明、高质量开展,维护学校声誉和学术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从事科研、技术开发、学术研究及相关教学活动的全体教职员工及合作研究人员,以及由学校参加或组织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 坚持诚信、严谨、公正、透明的原则,推动科研健康发展,落实责任制,形成全学校共同遵守的学术道德和科技伦理体系。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管理机构,由科研处具体负责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管理工作,学校学术委员会作为科技伦理审查机构,履行相关审查与监管职责。
第五条 作为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管理的责任主体,科研处负责。
1. 制定、修订和完善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
2. 组织开展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宣传、培训和考核;
3. 受理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违规行为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
4. 建立和管理科研诚信档案,定期向学校领导报告工作情况;
5. 协调处理科研活动中涉及的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问题;
6. 配合学校学术委员会完成科技伦理审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作为科技伦理审查机构,负责对涉及伦理问题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查、监督和指导。
1. 组织科技伦理审查会议,审核科研项目中的伦理合规性;
2. 对伦理审查申请进行评议,提出是否批准的结论,并提供改进建议;
3. 监督科研活动中伦理规范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科研处及学校领导报告;
4. 处理涉及科技伦理的争议和投诉,确保研究活动符合伦理要求。
第三章 科研诚信要求
第七条 研究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要求,诚实守信,不得伪造、篡改、抄袭或剽窃科研数据和成果;不得一稿多投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不当利益。
第八条 项目各阶段诚信要求。
1. 项目申报阶段:项目负责人在申报时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 项目执行阶段:在研究过程中,须如实记录实验数据、过程和结果,严禁数据造假、抄袭剽窃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3. 项目结题阶段:项目验收、成果评定时须提供真实、客观的研究成果和相关证明材料,如发现不端行为,应追究相应责任,并纳入科研诚信档案。
第九条 对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学校将采取书面警告、项目撤销、职称评定扣分、纪律处分等措施;涉嫌违法行为的,将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科技伦理要求
第十条 科技伦理涉及人体试验、动物实验、环境安全、信息安全、数据隐私等方面。凡涉及上述内容的科研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伦理规定。
第十一条 伦理审查。
1. 研究人员开展涉及敏感伦理问题的研究前,必须向学术委员会提交伦理审查申请,取得审批意见后方可实施。
2. 伦理审查内容包括研究方案、受试者知情同意、风险防范措施等;审查意见对项目实施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研究过程中应严格保障受试者和实验动物的合法权益,遵循尊重、保护、合理使用原则,确保研究数据和结果符合伦理要求。对违反科技伦理的行为,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监督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信箱、热线,鼓励全体教职员工和科研人员对违反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四条 调查处理程序。
1. 对收到的举报,科研处在第一时间开展初步核查;
2. 情节较重或涉及面广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成立专门调查组,严格按照事实、证据充分的原则开展调查;
3. 调查过程中,保障举报人、被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程序公正、处理合理。
第十五条 处理措施。
1. 给予书面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
2. 撤销或取消科研项目立项、结题资格;
3. 对有关人员给予停职、降级、解除聘任等处分;
4. 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移交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5. 将处理结果纳入科研诚信档案,并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及奖励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