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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东方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财务处 发布时间: 2023-04-10 13:56 点击数:0

  为规范长春东方职业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 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预算制度

1.每年 12 月份,学校制订出下一年度财务开支预算,每学年九月份开学后视收入情况,具体修订预算表;

2.大额经费开支,应出具书面报告交校长审批并在论证会上通过后才能纳入预算支出;

3.每年的开支,不得超出当年的收入;

4.不得私自预支经费。计划外的开支,未经校长办公会批准,不予以报销。

二、统一审批制度

1.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先由经办人签字再由各分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最后由校长签字报销;

2.对不合理的开支和未经审批的开支,出纳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账,并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教职工不得因此干扰出纳员或会计人员的正常工作。

三、各类费用报销制度

1.会议费、活动费及招待费的管理

(1)学校举行大型活动经费,需经分院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并确定所需总金额后,方能开支;

(2)对外活动的接待费,按学校有关制度规定由校长同意,并确定出接待标准、参陪人员、就餐地点后方能就餐。就餐结束由经办人当面结账,签字报销时附消费明细以附件形式附后。

(3)其他行业部门的各项收费,报销发票时,需出具收缴费用的文件或通知。

2.差旅费的管理

按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3.办公用品费用的管理

(1)采购办公用品、设备,由各部门、处室负责人向设备采购处申报(填写采购申请表),设备采购处根据学校经费计划权衡后,报主管副校长、校长审批,再由设备采购处实施,未经批准擅自采购者,一律不予以报销;

(2)办公用品,一律由设备采购处购买、后勤保障处统一发放,不得私自购置,否则不予以报销。购买的物品要登记造册(实验室仪器设备造册在实验室保管员处,电教器材在教务处老师处),再由各分院相关人员领用、使用;

(3)接待如需用烟、用酒水等,由校长指派办公室工作人员购买。

四、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要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定期清査,年终必须盘点,做到账实相符,账帐相符。对丢失、毁损的要査明原因,属于人为损坏者,由当事人照价赔偿;

2.对所有固定资产均落实责任制(使用者为责任人),人员变动时(学生使用部分每学期清理一次)进行清理,丢失、损坏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3.固定资产的报废变卖,原价值在 100 元以内的由后勤处长把关处理;超过 100 元者,必须报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能报废或变卖;

4.不得私自将公物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如需借用应征得学校的同意,持借条到保管员处借取,借物单位或个人不按时归还的,联系人和保管员有责任追回。

五、会计报表制度

1.年初向学校报送收支预算表,年终要报送收支总表,年终出具财务报表;

2.每月向学校报送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报表。

六、财务审计制度

1.定期审计:学校的财务工作,由学校相关领导管理小组在年中或年末进行定期审计,做到查漏补缺,纠正错误。对审计存在的问题要严肃处理。每次审计结束后要及时出具书面报告,向学校领导班子汇报情况,并将审计情况公示,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2.专项审计:根据职工反映的问题,由学校领导小组对有关项目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及时澄清事实,妥善解决问题;

3.离任审计:学校财会人员离任进行工作交接时,在学校领导的监督下,向新任财会人员办理移交手续,确保财务的连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