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春东方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方面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条 学校财务会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出资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校财务会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学校资金;合理编制学校财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在学校董事会的领导下,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业务指导、培训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条 学校设置财务处,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三条 学校财务人员的任免必须经董事会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财务人员的调入、调出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财务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一) 财务处负责人岗位职责
第一条 在学校董事长领导下,负责学校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全面工作,进行经济核算和分析。
第二条 遵守国家法规,拟定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具体领导学校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各项财务会计工作定期研究、布置、检查、总结。根据《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规,结合学校的特点,组织制定适合学校的各项财务制度。要随时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违反财经纪律、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要及时制止和纠正重大问题要向董事长报告,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地修正和完善学校各项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条 编制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组织筹集资金,节约使用资金。按年、季、月编制财务预算,并监督执行。编制学校资金筹集计划和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组织学校经济活动分析,参与管理、决策。按月、季、年分析预算(计划)的完成情况,找出管理中的漏洞,提出改善管理的建议和措施。参加日常管理会议,参与决策,充分运用会计资料,分析经济效果,提供可靠信息,预计经济前景。
第五条 参与审查合同,维护学校利益。审查或参与经济合同、协议及其他经济文件的签订,加强事前监督。
第六条 提出财务会计报告,汇报财务会计工作。负责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学校董事会报告财务状况,以便进行决策。要按照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并及时按规定报送有关人员。
第七条 组织会计人员学习,考核调配人员。要建立学习制度,组织会计人员学习业务技术,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定期召开专业研讨会,研究工作问题。制定对会计人员的考核办法,按期进行考核,参与研究会计人员的任用与调配,提出建议。
第八条 负责财务历史资料、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搜集和立卷归档管理工作,并对到期会计档案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
第九条 负责组织起草财务会计方面的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
第十条 完成学校领导临时布置的各项工作。
(二) 会计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在财务处负责人领导下,准确、及时地做好财务结算工作,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明细帐和总帐。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财务会计法规规定,结合学校特点,负责拟定学校会计核算的有关工作细则和具体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参与拟定财务计划,审核、分析、监督财务预算(或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正确计算收入、支出、结余 ,具体负责编制学校月度、季度会计报表年度会计决算及附注说明等工作。
第十五条 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按月正确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资产盘点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负责学校有关税金的计算、申报和解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负责会计监督,根据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审核费用发生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第十八条 及时做好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的收集、汇编、归档等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主动进行财务分析和评价,向领导提供及时、可靠的财务信息和有关工作建议。
第二十条 协助财务处负责人做好部门内务工作,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 出纳岗位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财务处负责人领导下,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学校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办理提取和保管现金,完成收付手续和银行结算业务。
第二十二条 负责办理银行存款、取款和转账业务。
第二十三条 登记现金和银行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保证帐证相符、帐款相符、帐帐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清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