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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东方职业学院用印审批相关情况

来源:学校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03-11 10:19 点击数:0

为加强学校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程序,提高工作水平,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发布长春东方职业学院印章的使用范围的说明以及《长春东方职业学院用印审批单》的模板。各学院、各部门如有用印需求,可自行对照印章使用范围进行初步审核并在下载和打印《长春东方职业学院用印审批单》(模板)后进行填写,送至学校办公室复核无误后,方可用印。

一、印章的使用范围

1.以学校名义发报的各种公文,由主办单位拟稿(必要时有关单位会签),校办审核,校领导签发,由校办用印。

2.各类证件、证书、聘书必须由各有关职能部门(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部、成人教育学院等)审核造表,经主管校领导签批后,由专人到校办办理用印手续。

3.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由有关职能部门审核,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该职能部门派专人到校办用印。

4.科研申请报表、可行性报告、鉴定书及专利申请书等,由科研处负责人签署意见,或主管校领导审签,由校办用印。

5.以学校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各类报表,由经办人填写,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校办信息科审核后留底,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6.因公因私出国(境)申请、登记、审查等,由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或保卫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同意,由有关职能部门到校办用印。

7.凡不必正式行文但需要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函件,应按指定格式书写或打印,由部门负责人在存底稿件上签字,经校办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用印。

8.凡因工作需要,开具学校介绍信或证明信的,应向校办秘书科出示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的介绍信或用印申请,方可转开学校介绍信并办理用印。

9.其他特殊情况,须经校领导或校办主任同意,方可用印。

二.用印审批单

  所有用印审批单格式严格按照附件执行,凡不按以上行文要求拟制的材料将予以退回。

 


附件:《长春东方职业学院用印审批单》(模板).docx